增值税|关于开具折扣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御财府

增值税|关于开具折扣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

Q


我司卖给客户A货物一批,并开具相应货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已交其作进项抵扣。

在使用货物过程中,客户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索赔,但由于往来业务较多,购入相同型号的货物也多,故此已无法判断该问题货物出自哪张增值税发票。

对于赔偿的款,客户建议于新订单B货物中,以折扣折让的方式与该B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中体现出来,以扣减之前多开的发票金额。

请问:

(1)这种处理办法是否可行或提倡?是否必须为真正作为折扣的货物才允许开折让发票?

(2)如此情形下,客户能否开具不带发票代码及号码的的红字通知单予我司以开具红字发票(金额为赔偿额)

A


对于贵公司赔偿款的情况,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普遍采用折扣方式在后续的发票开具金额中扣减,只要对于货物销售单价波动不是很大是可以采用的,但是毕竟不是真实的折扣销售,为此原则上不提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申请红字红字通知单必须要有对应的发票代码及号码,税务机关要确保购入方相关进项税已经转出后才会同意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贵公司可以选择相同型号的产品对应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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